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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山葡萄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17 来源:行业新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山葡萄酒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山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吉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4个省、自治区50家公司制作的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8%。

  此次抽查依据QB/T1982-1994《山葡萄酒》、GB/T15037-1994《葡萄酒》、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这类的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山葡萄酒产品的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肠道致病菌、铅、苋菜红、胭脂红、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甜蜜素、安塞蜜、感官以及标签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此次产品抽样合格率比上次提高了12个百分点;二是所检产品卫生指标中的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肠道致病菌项目全部合格。

  1、个别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苋菜红、胭脂红是着色剂,糖精钠、甜蜜素、安塞蜜是甜味剂。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山葡萄酒产品中不允许添加各种着色剂和甜味剂。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检出苋菜红、糖精钠、甜蜜素、安塞蜜。

  2、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明确规定,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等。抽查中发现有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苯甲酸等。

  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上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做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针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促进山葡萄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逐步的提升,为广大购买的人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苋菜红、糖精钠、甜蜜素、感官、标签(未标注产品等级、苯甲酸、产品类型)

   山葡萄酒按不同的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按色泽分有桃红山葡萄酒、红山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压力分有平静山葡萄酒、山葡萄汽酒;按含糖量分有干山葡萄酒、半干山葡萄酒、半甜山葡萄酒、半甜山葡萄汽酒、甜山葡萄酒。

   1、山葡萄酒的保质期通常在12个月内,不要购买过期的山葡萄酒。所谓愈陈愈好的观念不适用于山葡萄酒。

   2、购买时可查看食品标签的内容是否完全,正规公司制作的产品,食品标签的内容有产品的名字、企业名、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产品的酒精度、糖含量、质量等级等相关这类的产品信息。

   3、产品质量较好的山葡萄酒从外观看应清亮透明(深色酒可以不透明),无杂质、酒体有光泽,色泽自然、悦目。

   4、应根据自己口味和食物类型选购不同的山葡萄酒。干、半干山葡萄酒口感清新、协调、爽净;甜、半甜山葡萄酒口味浓郁醇厚,酸甜适口。

   5、按山葡萄酒规定要求酒精度必须不小于7度,购买时认清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酒精度含量,低于7度的酒,不能称作山葡萄酒。

   1、不同类型山葡萄酒的饮用温度不同,干酒14~18℃时,酒香最纯正;甜型酒在8~10℃时饮用口感最佳。

   2、有木塞的山葡萄酒应倒放或平放,让水松塞因接触到酒而膨胀,保持密封,防止空气透进瓶内。

   3、一次未饮用完的干型山葡萄酒,可用原木塞密封后存放几天,但酒质量会下降,应尽快饮用;一次未饮用完的甜型葡萄酒,由于含糖量高极易变质,必须用原木塞密封后于0~4℃处冷藏,应尽快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