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4年,海口市工商局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各项服务便民化的同时,严格执法向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亮剑”。近日该局发布了100多个行政处罚案例,涉及汽车及零配件产品不合格、商品傍名牌涉商标侵权、销售不合格手机等。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经营者,一一领罚。记者罗安明
2014年10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的匿名电话举报,称海口海秀东路明珠广场有商家销售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的水货手机。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明珠广场五楼E12铺面的手机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商家销售的iPhone6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周某称,他通过朋友从香港购进型号是4.7寸16G的iPhone6,进价是4200元/部,销售价格为5020元/部。由于购进的手机无中文的标签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手机也没有进网许可证及3C认证证书,周某未能提供海关的报关单,也未能提供上述手机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以及未加贴进网许可标志的,视为假冒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此外,执法人员在位于明珠广场四楼的一间铺面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商家蔡某销售的一部iPhone5S,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商家蔡某配合案件处理时称,这部iPhone5S是以物流快递的方式从深圳购进的,进价是2980元,销售价格为3500元。海口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了这两部iPhone,分别对商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理。
2014年9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美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海甸三东路叶某经营的一家烟酒商行检查时,发现该烟酒行销售的“五粮液”酒,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叶某从浙江老家带2瓶“五粮液”酒(500ML/瓶、52度)到海口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销售价899元/瓶。该批商品标注的“五粮液”商标和酒包装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商标和包装相似。经厂家鉴定,该批“五粮液”酒,属商标侵权商品。依法履行程序后,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2瓶,对店家罚款4000元。
同一天,美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还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海雁小区13号胡某经营的鼎某商行,查获正在销售的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五粮液”中文字样及商标图形的白酒和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贵州茅台酒”中文字样的白酒,涉嫌侵犯白酒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五粮液”中文字样及商标图形的白酒2瓶和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贵州茅台酒”中文字样的白酒7瓶。上述“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产品。
据该店负责的人介绍,这批白酒是2013年7月下旬回收时购进的,购进“五粮液”白酒(500ML)2瓶,购进价是100元/瓶、销售价是680元/瓶;购进“贵州茅台酒”(1L)5瓶,购进价是500元/瓶、销售价是1500元/瓶;购进“贵州茅台酒”(500ML)2瓶,购进价是500元/瓶、销售价是880元/瓶。这批白酒货值共计10620元。美兰区工商局责令店家停止其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于2014年10月22日对店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9瓶白酒,罚款1.5万元。
2014年9月,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中国贵州茅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海口椰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经过授权,便使用驰名商标“茅台”字样包装“地瓜王”酒,涉嫌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一批地瓜酒,9月25日本报报道了此事。目前,工商部门已没收查获的300箱零7瓶“海南茅台”地瓜王酒、椰南牌“海南茅台”地瓜王酒,罚款1万元。
据了解,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口市龙华区水产码头东边63号二楼的海口椰某酒业有限公司和其在海口市秀英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一批涉嫌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南茅台”地瓜王酒和椰南牌“海南茅台”地瓜王酒。
同日,该案移送到海口市龙华区工商局处理。龙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海南茅台”地瓜王酒103箱零7瓶(规格:500ML、36%VOL,每箱12瓶)和椰南牌“海南茅台”地瓜王酒197箱(规格:480ML、30%VOL,每箱12瓶),进行立案调查。经鉴定,地瓜王酒的外包装及酒瓶上标有“海南茅台”商标标识,其“海南茅台”商标与“茅台”注册商标相近似,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2014年5月21日,海口市工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海口骏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解放”牌柴油轻型货车。2014年5月22日,海口市工商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250号(豪门盛享汽配市场A07)的海口骏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口骏龙4S特约经销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该场所铺面前展场发现“解放”牌解放霸铃、解放微卡、解放Mt2系轻型货车10辆,上述10辆汽车涉嫌装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发动机。海口市工商局当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10辆汽车采取了“封存”强制措施。
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现场封存的10辆车进行检验确定,该院随后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显示,封存的10辆车尾气排放均不能够达到国Ⅳ标准要求。鉴于这些车辆经销出去,不利于环境保护,违反了国家关于控制有毒气体排放、加强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海口市工商局最后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被查封的10辆“解放”牌小货车,处10辆小货车货值金额50%罚款84700元。
除了经销不合格汽车,一些,也被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处。2014年8月29日,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118号罗牛山汽配城市场检查时,在秀英鑫某备件配送销售部,查获未标明产地、厂名及厂址的型号72430的汽车过滤器30个、型号11790的汽车过滤器26个、型号72440的汽车过滤器24个。按照《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规定,商品不依规定标明商品的产地、厂名、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内容的,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之一。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查获的上述汽车配件,对商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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