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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口莲不是怡口蓮你吃的那个是正宗的吗?

更新时间: 2024-06-26 来源:企业资讯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怡口蓮品牌所属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怡口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网友们留言:“一直以为怡口蓮只是怡口莲的繁体。”“才知道有两个怡口莲……”“看到这条新闻还以为怡口莲才是正版”。

  “怡口蓮”(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品牌,于1996年进入中国市场。也就是许多人小时候吃到的夹心太妃糖。

  公开资料显示,始于1824年的吉百利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天眼查显示,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该公司官网显示其是一家集果冻、膨化、饼干、米果制品为一体的现代化食品企业。

  淘宝上搜索“怡口莲”,首先出现的亿滋官方旗舰店的“怡口蓮”,但也不乏米果“怡口莲”。

  吉百利公司认为,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

  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是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解释,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前几年曾有媒体消息称,苏州市姑苏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调查发现姑苏区邵苹食品店自2016年2月起从其他经销商处购进“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上使用“怡门莲”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当时有分析认为,“怡口莲”注册商标在饮食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与“怡口莲”仅一字之差,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导致市场的混淆。

  法官提醒,为了净化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必然将被打击和规制。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具有非常明显性的标识用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有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经营者应当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创建自有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这次“怡口蓮”诉“怡口莲”侵权获赔的消息一出,有网友评论:“还以为是怡口莲和恰口莲的战争。”